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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海航索赔18000元,海航官司

时间: 2026-03-02 18:25作者: 米拉·刘

2月2日,海南航空HU7932奥克兰飞深圳航班,一位旅客在食用烟熏三文鱼土豆沙拉时,发现餐食内含有鱼刺,随即出现喉部不适咳嗽,反复咳嗽后自行吐出。

乘务组第一时间介入安抚并予以协助,而且在航班落地深圳后,由海航地面人员协同送医,但旅客因转机时间原因未继续排队检查。

事后海航持续和该名旅客对接联系,向旅客诚恳致歉,进行多轮沟通,提出赠送航司礼品、按《食品安全法》上限赔付1000元、退还旅客机票票款1321元。

但旅客不接受,提出按照康复费、精神损失费一共18000元的人民币赔偿、公开发道歉信加盖公司印章承认这次事件过错。

事情的脉络并不复杂。真正复杂的,是围绕“责任”和“赔偿”展开的讨论。

我翻了下关于此事的文章评论,很多旅客天然的认为“航空餐就绝对不允许出现鱼刺”——乍一看,这句话其实很合理。

但我们还是要回到规范、标准本身。我找了很久—目前适用的国家层面规范是《GB31641—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航空食品卫生规范》。

该标准在第6章“航空配餐加工”中,对餐谱设计和原料选用提出原则性要求,其中第6.1.2条明确提出:

不得选用在航空环境下食用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食品及原料。

其核心是风险评估和源头控制,要求在设计和加工阶段充分考虑高空环境对安全风险的放大效应。在更早期的民航行业管理实践中,民航系统曾发布过相关行业卫生规范《MH7004—2012 航空食品卫生标准》,曾对鱼类原料提出“去刺处理”等加工要求。

这类规范虽然随着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完善被整合或替代,但其风险控制逻辑一直延续至今——也就是在加工环节进行去刺、筛查等控制动作。需要区分的是,规范强调的是加工控制义务,而并非对物理意义上的绝对零残留作出结果担保。

所以你看,并没有一条法律规定要求飞机餐里“不得有任何一根鱼刺”。

三文鱼作为全球航空餐常见食材,本身并未被列为禁止使用的高风险原料,其风险管理更多体现在加工环节的控制强度。

而国际上IATA及航空配餐行业标准也强调机上餐食应避免骨、刺、核等可能导致呛噎的风险源。

这些要求的核心都是“风险控制”,都不是“物理意义上的绝对零残留”。

海航在事后的调查显示,这次航班配备了100份烟熏三文鱼沙拉,仅有这一例反馈。

从风险性质看,这是个体加工瑕疵的概率事件,而非系统性食品安全事故。

海航已经对奥克兰航食代理启动履约处罚并要求改进,本身也说明责任链条在内部是被正视的,并没有推诿。

再看机上处置是否存在问题。

对于喉部异物卡顿,在未出现窒息征象、未出现呼吸困难或意识异常的情况下,机组能做的是观察、安抚、提供协助,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广播寻医。

旅客自行咳出鱼刺,未发生进一步伤害,落地后也安排了送医。后续没有提供明确的身体损伤诊断结论。

从现有信息看,机上及地面处置均按照常规流程展开,未见明显处置失当。

根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相关规定,食品安全问题的惩罚性赔偿通常存在法定上限,旅客提出18000元赔偿和加盖印章公开道歉的诉求,在没有身体损伤、没有医疗确诊后遗症的情况下,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获得支持。

法院通常支持的是实际损失及一定范围内的精神抚慰金,而不会以主观恐惧感直接对应高额赔偿。

在公共讨论中,我们也需要警惕一种倾向——任何风险事件一旦发生,便自动等同于高额赔偿责任。

维权本身没有问题,法律赋予消费者救济权利,这是底线。但维权的尺度,同样需要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。

如果没有身体损伤、没有医疗诊断支持的持续性后果,仅以当时的恐惧体验作为主要依据主张较高金额的精神赔偿,难以获得公众和司法层面的支持。因为权利需要被尊重,尺度也同样需要被守住。

我不支持18000元的主张,因为法律责任必须建立在已经发生的客观损害之上,而不能以“如果当时更严重”作为定价依据——不然“飞机颠簸造成我的恐慌也可以向航司索赔精神损失费”。

飞了这么多年航班,我越来越清楚一件事:

公共运输系统追求的是风险控制,而不是绝对无风险。

食品加工解决的是流程问题,而不是概率清零。航空运输强调的是安全边界,而不是完美无瑕。

一根鱼刺,不该被夸张成生死事件,但它也提醒各个航空公司,机上任何微小瑕疵都会被放大。风险管理要更严谨,流程把控要更细致。

而在讨论责任时,我们也需要把情绪和法律分开。还是那句话:我理解风险在高空环境中容易被放大,但责任的界定必须回到事实本身。

否则,因噎废食,以后的航空餐里就再也不会有鱼肉了。

来源:微信公众号“停机坪”(id:tingjiping789),作者:停机坪大表哥